头版!鹤山出台“容错免责”实施意见!释放了这些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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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出台“容错免责”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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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帜鲜明为干事者撑腰鼓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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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求,广泛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日前,鹤山市出台《关于健全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释放了旗帜鲜明为干事者撑腰鼓劲的强烈信号。记者了解到,该《意见》明确了“9+3+8”容错免责适用情形,具体包括9种“适用不予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3种“适用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8种“不予容错的情形”。

据了解,《意见》提出了9种“适用不予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明确干部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探索改革创新、服务营商环境、推进重大项目、化解矛盾纠纷、应急抢险救灾、社会基层治理等方面的工作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导致工作出现偏差、不达预期的,可以不予或免予追究责任。《意见》根据党内问责条例规定,将采取补救措施、悔改和配合态度等方面作为容错减责的考量依据,列明了3种“适用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意见》还从行为性质、动机后果、整改态度等方面,规定了8种“不予容错的情形”。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鹤山坚定不移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制造业当家“一把手”工程,提出了争创全国工业百强县、争当广东县域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的奋斗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人。

鹤山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大胆创新、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了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纠正偏差者、宽容失误者的良好氛围。

《意见》的出台,在鹤山广大干部队伍当中引起强烈反响。大家纷纷表示,《意见》的出台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定心丸”和“及时雨”,能让真正想干事、能干事、善创新的干部甩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极大提振了鹤山广大干部拼搏奋进的信心和决心,推动鹤山在各项工作中拔头筹、争上游。

“当前,我们正处在争先进位,奋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鹤山市委适时出台‘容错免责’实施意见,让我们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身处关键岗位的各级领导干部更加充满了干劲。”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赵志勇说。

“《意见》出台,让真正想干事的干部真切感受到了组织的贴心关怀,也为善于创新的干部提供了坚强支撑,为鹤山改革发展拼搏奋进。”古劳镇党委委员张达荣说。

鹤山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鹤山将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一概不容,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不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免责始终在纪律红线与法律底线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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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见》中关于不予或免予追究责任的9种情形
1.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江门、鹤山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要求中,为推动发展,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偏差或失误的
2.在我市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勇于探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不可预见因素或缺乏经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任务要求的;
3.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抢抓时机,采取容缺后补等便利化措施提高办事服务效率,出现失误或存在程序瑕疵的;
4.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民生实事中,因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但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5.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立足全局利益,果断采取措施打破僵局,化解矛盾焦点,出现失误但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6.在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工作中,主动揽责、临机决断,因不可抗力或者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加强社会治理、公共安全、行政执法等工作中为保护群众和公共利益,严格执法、大胆管理时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8.单位作出或者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有证据显示其本人当时已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9.上级出台有关党纪法规或制度文件规定可以容错免责的其他情形。
二、《意见》中关于适用从轻、减轻处理的3种情形
不具备免责条件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从轻、减轻处理的认定: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2.失误、错误发生后,能够诚心悔改,主动向组织说清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调查工作,态度诚恳,主动承担责任的;
3.党纪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三、《意见》中关于不予容错的8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严重违纪违法的;
2.政策规定有明确限制仍然故意违反的;
3.不经论证盲目决策、未按规定程序违规决策的;
4.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假公济私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引发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6.严重阻碍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和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党群政群关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经提醒或容错处理后,未采取积极改进措施,仍重复出现失误错误的;
8.其他不应予以容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