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纪委监委主要职责
       鹤山市纪委监委设7名纪委常委,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名;设7名监委委员,其中监委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下设13个职能室。

      主要职责
    1.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2.负责查处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街)党的组织和市管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查处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3.负责查处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5.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本市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规章。

    6.负责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以及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和督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7.负责拟定全市预防腐败工作规划、政策、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8.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9.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管理纪检监察干部,审核市直、各镇(街)纪检监察组织主要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